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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刑事汇”第3期-食药领域刑事案件辩护实务研讨会在京召开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02 09:14:57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2024年3月1日,全国公安机关召开“昆仑2024”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旨在依法严厉打击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在刚刚结束的3·15晚会上,央视曝光了个别商家竟然使用“淋巴肉”制作梅菜扣肉、利用“鸡骨泥”制作淀粉肠、一瓶5.86万元宣称喝了能“回春”的“神酒”等食品安全案例;3月29日,中消协网站发布消费提示,日本小林制药公司生产的红曲胆固醇颗粒、纳豆激酶颗粒以及降胆固醇健康辅助颗粒等产品可能导致肾脏疾病,上述产品已导致5名日本消费者死亡,一件件食药安全事件令人触目惊心。在此背景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组紧跟实时热点,在许昔龙律师的主持下,于3月29日在兆泰国际中心会议室召开了“食药领域刑事案件的辩护实务”研讨会。

(图/会议现场)

 许昔龙律师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持人,介绍了本次会议的及时性及必要性,指出我国司法机关对发生在食药领域的刑事案件向来呈高压打击态势,刑法修正案(十二)特别规定了对食药领域的行贿要加重处罚,在刚刚结束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到要依法严惩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到第一百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法律适用上,对于不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或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如果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则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处罚。

 许昔龙律师说,因在食品中添加具有“保健”“理疗”作用的物质而涉刑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所添加的物质如何鉴定为有毒、有害,以及如何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等辩护实务问题,往往引发较大的争议,作为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大成辩护人”,有必要充分利用好“大成刑事汇”这个平台,可分期、分主题深入研究食药领域的刑事案件辩护实务问题。

 宋盈律师以“食药犯罪轻罪之辩的路径探索”为主题展开分享。首先,宋盈律师根据刑法规范、司法解释,对食品犯罪及关联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整理归纳,并指出实现轻罪辩护的前提必须否定重罪的成立。

 其次,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我们应当破除“只要添加了国家禁止的非食品原料就构成本罪”的惯性思维。在客观层面,应当结合规范保护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的禁用物质仅仅是因为工艺或者技术上没有添加的必要性,实际上并没有危害人体健康,即便在黑名单之列,也不能认定为“有毒、有害性”;在主观层面,若存在相反证据并查证属实的,可以否定主观明知性。如自己或近亲属长期服用;非直接生产、销售人员,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等,可形成有效抗辩。

 最后,结合关联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及典型案例,宋盈律师提出轻罪辩护的可行路径:一是基于食品犯罪内部罪名之间的转换辩护,将食品犯罪辩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二是基于食品犯罪手段行为的轻罪辩护,如食品犯罪辩为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三是基于食药犯罪罪刑差异的轻罪辩护,如在食药同源类案件,可以考虑从食品犯罪转为药品犯罪实现轻罪辩护;四是在轻罪辩护中,应当同时谨防食品犯罪转向同重的诈骗罪。

 王峰律师以“妨害药品管理罪疑难问题及辩护策略”为题,分享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立法背景、立法原意,梳理了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法规及司法解释,以及理解与适用中妨害药品管理罪入罪的标准与争议,详细论述了对“足以”认定的不同理解和实践把握,还分析了妨害药品管理罪与相关罪名的竞合、牵连关系,同时提出律师出罪、罪轻的辩护策略。

 马圣昆律师从一起“药王酒”的案例出发,探讨了行为人为出售而购入、存储假药,因公安机关及时查获部分库存未能进入销售环节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销售金额”的问题。提出根据刑事审判参考要旨,可以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两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马律师还提出,在销售假药案中,假药作为赠品或者假药附带赠品进行销售时,对于非假药部分金额,是否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而支出的犯罪成本,而不从违法行为中予以扣除的问题,引发了现场的热烈探讨。

 郁淋律师从“食药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认定”的角度,结合代理的案件,探讨了对于该类案件应该如何寻找出罪辩点。郁律师首先介绍了该类案件常见的“金字塔”结构及各层级的地位和作用,并站在经销商的角度,从客观行为及主观明知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寻找可能的辩点。客观行为方面,要厘清经销商是否确实存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我们可以通过审查食品本身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鉴定经销商自己持有的食品、对比食品外包装及销售时间段、查验进货来源及销售渠道等方法,来确定经销商是否存在客观销售行为。主观明知层面,要审查经销商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功效的宣传、禁用或剂量提示、消费者反馈、本人或亲属是否食用、能否直接对接生产者或进口商几个方面,以判断经销商是否知道其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最后结合最高检发布的三个典型案例,进一步与大家探讨司法机关对于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和出罪理由,与会人员也都各自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李伟、刘海明律师从检察官审查起诉的视角,解读了相关司法判例,各自发表了自己的见解;邢留墨、鄂融、陈亚婷律师对于食品的鉴定程序,以及电子数据提取分别给出了建议,建议具体审查鉴定报告及微信聊天记录提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陈律师还分享了如何排除鉴定报告的成功经验;丁慧敏、刘浩律师建议该类案件因为涉及专业领域知识,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食品中所添加物质进行科学论证,以判断能否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标准;刘新天律师对添加物质的剂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秦加楠、吴俊泽及夏秋元律师也都分别对案件本身和研讨会形式提出了看法和建议。

 本次研讨会是一次“闭门会议”,各位参会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深刻交流了食药领域犯罪中的无罪和罪轻理由,现场讨论氛围热烈,与会人员积极发言,不断提出自己的新观点和不同看法,整个会场充满活力,展现了刑事组的团队智慧与集体力量,开拓专业知识的同时,以期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图/会议现场)

 会后,参会的律师们晚间继续讨论食药领域的刑事犯罪司法实务问题、律师专业化发展话题等,刑事业务部负责人于兴泉律师到场主持,并对接下来的“大成刑事汇”活动作出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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