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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 不可避免地为银行经营带来诸多隐患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2022-01-27 23:01:00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划定“三道红线”,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再加码。

为推动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谈到《通知》出台的背景,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梦宇向记者表示,当前,我国金融科技类头部企业及各类小型助贷平台发放的科技类信贷规模已达到全球第一,科技类信贷占整体信贷规模的比重逐年攀升,也不可避免地为银行经营带来诸多隐患。

李梦宇认为,部分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具备数据、风控模型等资源,可通过较少出资比例,赚取贷款收益中的较高部分,而传统金融机构不仅需要提供绝大多数资金、承担资金损失后的风险,所赚取的收益也相对较低。该模式下,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业务拓展与其所承担风险不对称,其业务发展呈现过度扩张,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

此外,中小银行依赖科技企业的数据及风控模型,将联合信贷的部分风控环节进行外包,形成了对科技企业的风险暴露,多家银行的风险敞口向科技企业集聚,加大地方性金融风险。联合贷款业务也使得部分区域性银行跨区经营,背离了服务当地经济的基本定位,为有效监管带来挑战。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了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此外,《通知》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在李梦宇看来,《通知》提出的具体规定均对上述风险提出了有效监管措施。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各关键环节风险管理外包。对于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以上规定为其发放联合贷款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加码”,提高了其开展信贷业务的资本占用,将有助于规范其信贷投放行为。对于参与联合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上规定督促银行加强联合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意识地控制联合贷款规模,回归服务本土经济的定位。对于金融体系而言,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将得到有效控制,有望步入稳健发展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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